会计事务处理准则范例(doc 13页)
会计事务处理准则范例目录:
一、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执行
第二节 会计凭证处理程序
第三节 会计簿记处理程序
第四节 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第五节 会计档案处理程序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范围
第二节 现金预算
第三节 现金收付
第四节 有价证券收付
第五节 登记及报告
第六节 周转金设置与收付
第七节 出纳人员
会计事务处理准则范例内容摘要:
第一条 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会计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处理。
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条 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一)原始凭证的核鉴;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
(三)会计簿记的登记;
(四)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五)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六)内部的审核;
(七)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八)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 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 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 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第四条 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给予证券的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的执行。
第五条 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 核树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第六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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