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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之适用质权人为银行(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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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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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协议之适用质权人为银行(DOC 11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甲方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
,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
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
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附件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
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
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第五条 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第十一条 质押股权凭证的返还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
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
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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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之适用质权人为银行(DOC 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