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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存量管理工作条例(doc 2页)

所属分类:
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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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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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存量管理工作条例(doc 2页)内容简介
企业库存量管理工作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预估月用量设修定
1.用量稳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员依去年的平均月用量,并参酌今年营业的销售目标与生产计划,若产销计划有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应修订月用量。
2.季节性与特殊性材料由生产管理人员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个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预计销售量,再乘以各产品的单位用量,而设定预估月用量。
第二条  请购点设定
1.请购点——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2.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采购作业期限乘以预估月用量。
3.安全存量——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乘以25%(差异管理率)加上装船延误日数用量(欧、美地区15天用量,日本与东南亚地区7天用量)。
第三条  采购作业期限
由采购人员依采购作业的各阶段所需日数设定,其作业流程及作业日数(公司自订)经主管核准,送相关部门作为请购需求日及采购数量的参考。
第四条  设定请购量
1.考虑事项:采购作业期间的长短、最小包装量、最小交通量及仓储容量。
2.设定数量:外购材料的欧美地区每次请购三个月用量,亚洲地区为两个月用量,内购材料则每次请购25天用量。
第五条  存量基准建立
生产管理人员将以上存量管理基准分别填入“存量基准设定表”呈总经理核准,送物料管理单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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