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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条例(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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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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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条例(doc 3页)内容简介

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授权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授权,对全区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运营,不具有行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资产运营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有资产运营范围,是指区政府将所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运营,先行授权范围为本区经贸系统、粮食系统、供销系统资产及资产收益和现由区财政局代管的国有企业资产。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表区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运营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有资本运营、利益协调以及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运作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具备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机构。
第七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领导体制实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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