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董秘与经理人员自律守则(doc 2页)
董事、监事、董秘与经理人员自律守则(doc 2页)内容简介
董事、监事、董秘与经理人员自律守则内容提要: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等是公司的重要机构的组企业管理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乃至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公司法》和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人员的自律守则。
第一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必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做到讲政治、懂业务。
第二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四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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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等是公司的重要机构的组企业管理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乃至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公司法》和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人员的自律守则。
第一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必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做到讲政治、懂业务。
第二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四条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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