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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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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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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合同管理,管理实施细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 6页)内容简介

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三章  合同填制规范
第四章  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续签
第七章  合同日常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程序,依法保护供电方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原集团公司颁发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实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分公司和电力用户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者,分公司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供用电合同起草、会审(会签)、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兴隆供电分公司供电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共分为三类: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依法制定。
第六条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供用电合同分为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均为有效文本。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同填制规范
第八条  供用电合同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
第十条  分公司用电科设专责人员(或兼职)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经生技科、用电科、主管经理、经理会签后由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
2、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修改、重签工作。
3、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4、负责供用电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应由供用电双方的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十二条  供用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分公司的供电能力,确定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与新用户应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与现有电力用户,凡原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重新签订。
第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应逐户签订,但一个用户引入两个或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用电的,经报上级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由相关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方公章后才能生效。
双方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负责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证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向对方出示。
供用电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有合法资格的还应将各自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于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签订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并监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续签
第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用电科代表分公司与用电方及时协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电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第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可将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也可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确认,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方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到期,合同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修改、补充等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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