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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法务管理制度(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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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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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管理制度
中国高科法务管理制度(doc 24页)内容简介

中国高科法务管理制度目录:
1、 中国高科清(2002)第52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国高科法(2002)第33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3、 中国高科法(2002)第32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高科法(2002)第31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高科法务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和减少坏帐的发生,加强经营者和员工的工作责任心,促进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疑难应收款范围
1. 按照应收款的分类,将疑难应收款划分为A、B、C三个等级,C级指超
过信用期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应收款;B级指超过信用期六个月到九个月的应收款;A级指超过信用期九个月以上的应收款。
2. 经法院判决后转入的;
3. 清理公司遗留的债权;
4. 催债中形成要变现的实物资产。
二、疑难应收款清收原则
1. 每笔疑难应收款发生后,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即由主办业务而产生该应
收款的责任人(经办人)负责清收。
2. 凡是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的疑难应收款,应在考核原公司时,将其视作
全部坏帐,待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后,应扣除清收费用,然后再把剩余部分视作利润还原给该公司。
三、 疑难应收款的责任
1. 凡按程序操作,没有主观恶意,没有失职行为,没有应为而不为情况,
而发生不可预见的疑难应收款将由公司承担责任。
2. 凡没有按程序操作,有主观恶意,有失职行为,有应为而不为情况,发
生可预见事态变化而未即时处理的,当事人均要承担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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