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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发条分析(doc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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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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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广告法发条分析(doc 55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二、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
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往往会引发争议,常见的情形有:其一,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其二,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其三,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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