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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创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多赢局面(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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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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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如何创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多赢局面(doc 10)内容简介
消防部门对重点单位的管理思想最初形成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批示》,1998年《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重点单位的定义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经过管理的实践对重点单位管理摸索,公安部相继于1998年和2001年出台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6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先后以消防主管和单位内部管理的不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实际操作中,这项工作对消防部门、单位的工作和发展积累一些问题和矛盾,仅依据36号令或61号令来管理重点单位,就消防部门而言,极易陷入严防严管或放任不管的极端局面,都不能有效提高重点单位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强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2004年2月,公安部出台公消[2004]42号文件强调应同时按照36号令和61号令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以36号令——消防部门主管为主要方法。
然而,在执行过程依旧会碰到原有积累的弊端,如:如何改变社会对消防的认识误区,重塑消防部门良好形象;消防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如何抓好单位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如何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等等。只有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同时解决诸如此类难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才能真正的提高一个档次,迈上一个台阶。本文认为,以何种模式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是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单位的发展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和不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上升改进过程。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解决好“与人为本”的基础问题,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观念、态度,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意识,也即抓好人的管理和调动作为契机,创造消防部门、重点单位和社会三者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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