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础知识(DOC 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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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础知识(DOC 79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二)行政处罚(共194项)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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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共194项)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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