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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政策(doc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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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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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政策
某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政策(doc 39页)内容简介
某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政策内容简介:
    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对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日前,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高职低聘”的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此外,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意见》规定,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意见》规定,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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