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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doc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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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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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doc 1页)内容简介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补发协议书的时间定在2002年4月20日之后;
  3、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4、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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