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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与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doc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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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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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食品容器,生产许可
食品用包装、容器与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doc 50页)内容简介

食品用包装、容器与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目录:
1、总则……1
2、工作机构………………………………………1
3、生产许可程序…………………………………1
4、《生产许可证书》………………………………4
5、标志和编号……………………………………6
6、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7、监督检查………………………………………7
8、违法处理………………………………………8
9、收费.……8
10、工作人员守则…………………………………8
11、对许可工作的监督……………………………9
12、附则………………………………………9
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0
附件2、《企业自我声明》…………19
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20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记录》…………………21
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3
附件6、《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25
附件7、《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26
附件8、《检验报告》……………………………27
附件9、《审查意见书》…………………………31
附件10、《审查报告书》……………………………32
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8
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
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44
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45
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46、

 


食品用包装、容器与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内容提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附件10)。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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