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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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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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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18页)内容简介
关于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提要:
关于曲轴总厂工会所持职工个人股的具体价格情况、所有委托工会代持股份的实际股东是否同意以原始出资的12.977倍的价格将其股权转让给曲轴总厂、曲轴总厂回购减资行为的运作程序及减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公司回购减资的相关法规规定的问题
(一) 总厂系于1999年经文登市体改委以文体改字[1999]32号《关于同意
山东曲轴总厂实行企业改制的批复》批准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该批准文件,总厂由国有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股本总额为2,520万元人民币,每股1,000元,共计25,200股。股权设置为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其中, 267万元为职工集体股,其所有权归文登市人民政府,经营权和受益权留给企业,其余的2253万元为职工出资。据此,总厂工会所持职工个人股的具体价格为每股1000元。
(二) 总厂工会为规范工会代职工持股行为,制定了《山东曲轴总厂工会
委员会章程》。根据该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1、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2、辞职;3、被公司辞退、除名;4、死亡”。截至2007年9月25日,已有434名职工因符合上述条件由总厂工会收回所持总厂股权共计1936股。金杜律师审查了职工退回股权的财务凭证,根据相关财务凭证显示,434名职工中的426名职工全部从总厂工会领回退股款,所退股由总厂工会持有。其余8名职工因下述原因尚未领取退股款,该退股款已由总厂工会以专户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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