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doc 10页)
法律知识: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doc 10页)内容简介
法律知识: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内容摘要:
第 1 条
本细则依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台或分台之设立,应检具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营运计划及其他经行政院新闻局 (以下简称新闻局) 指定之文件,向新闻局申请。
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电台或分台营运计划应载明事项见附件二。
第 3 条
电台经许可设立后,申请人应依核定之营运计划,进行电台设立事宜。
原核定之营运计划有变更时,申请人应提出左列文件,向新闻局申请核准:
一营运计划变更目的及说明。
二营运计划变更对照表及其说明。
三其他经新闻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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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台或分台之设立,应检具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营运计划及其他经行政院新闻局 (以下简称新闻局) 指定之文件,向新闻局申请。
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电台或分台营运计划应载明事项见附件二。
第 3 条
电台经许可设立后,申请人应依核定之营运计划,进行电台设立事宜。
原核定之营运计划有变更时,申请人应提出左列文件,向新闻局申请核准:
一营运计划变更目的及说明。
二营运计划变更对照表及其说明。
三其他经新闻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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