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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教学案例汇编(doc 11页)

所属分类:
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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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教学,教学案例,案例汇编
《合同法》课程教学案例汇编(doc 11页)内容简介

《合同法》课程教学案例汇编内容提要:
案例一:水泥购销案——要约与承诺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1987年4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拔了货款。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
    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 ,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1999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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