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doc 4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doc 4页)内容简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内容提要:
为了减损合同成立统一法第1条的效力,任何国家都可以在交存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 时声明:如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领土设有营业所,或无营业所,则设有惯常的 居所,才适用本统一法,从而可以在本统一法第1条(1)款首次出现的“国家”一词前面 冠以“缔约”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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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批准或接受一个或几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冲突法公约的国家,可在向 荷兰政府送交对本公约的批准、接受书时声明:在受先前公约之一约束的情况下,只有先前 那个公约本身要求适用合同成立统一法时,它才适用。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国家,应该把声明中涉及的一个或几个公约通知荷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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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国家可以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关 系方面由它负责的所有的或任何的领土单位。此项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 月后生效,如果在这一期限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2)凡按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在依据第10条退出本公约时,应使其所有 的领土单位均退出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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