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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肖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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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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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刘某与肖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4页)内容简介
刘某与肖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内容简介:
    被上诉人肖香荣辨称,上诉人在当时只偿还了1000元,因而才会在收条上注明“暂收壹千元整”,收条一直都是在上诉人处保存,划掉这行字也是上诉人所为。当被上诉人再次要求上诉人偿还欠款时,上诉人才拿出已作了变更的收条拒不付款。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在出具收条时上诉人所实际偿还的款项是1000元还是3500元。该份收条上所注明的“暂收壹千元整”在没有划去之前是能够反映被上诉人实际只收到了上诉人1000元,还有余款未清。收条是被上诉人所出具,交由上诉人保存。上诉人应当注意到收条的注明可能会导致双方的纠纷,上诉人在当时就有权利要求被上诉人重新出具欠条。而上诉人现在并无证据证明该份收条上“暂收壹千元整”的注明是当时支付款项时所划掉的,按照证据规则的分配,应当由保存证据的一方承担对己不利的责任,本院认定是上诉人后来划掉收条上的注明,上诉人只偿还了被上诉人1000元,剩余款项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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