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合同知识 >> 资料信息

某果业分公司与凌珠梅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8页)

所属分类:
合同知识
文件大小:
28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某果业分公司与凌珠梅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8页)内容简介
某果业分公司与凌珠梅租赁合同纠纷案内容提要:
   关于被上诉人凌珠梅租赁的果树是否为上诉人与陈春秀租赁合同中的果树的问题。一审时上诉人已在庭审中陈述了果树是出租给陈春秀,由陈春秀委托被上诉人办理手续和进行管理。上诉人在二审中也陈述了被上诉人没有单独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实际承租人是被上诉人,对陈春秀是否租赁上诉人的果树也不清楚。本院认为,在上诉人不能举证还存在有另外一处陈春秀租赁的果树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已对用陈春秀名义承租上诉人的果树作出了合理的解释。综合双方的证据材料和庭审陈述分析,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所承租的果树是以陈春秀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果树。
    关于被上诉人凌珠梅出具欠条在先还是双方签订合同在先的问题。被上诉人凌珠梅出具的欠条上落款时间是某年4月28日,而被上诉人主张该落款时间为笔误,实际时间为某年2月28日。从时间段来分析,如果双方签订合同在先,出具欠条在后。则根据2003年4月12日合同约定的租金22625元和被上诉人在某年3月3日已支付10000元租金的情况,被上诉人在某年4月28日出具欠条的数额则不应该为27000元,而且先付利息再出具欠条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因此,被上诉人关于出具欠条预先取得果树租赁权后再支付部分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陈述更符合常理。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在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在后。
关于上诉人赣南果业寻乌分公司交付被上诉人凌珠梅租赁果树实际数量的问题。被上诉人出具欠条时上诉人并没有将果树交付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果树出租给陈春秀的时间是在某年4月12日的前后几天,对是否按租赁合同交付果树的情况也不清楚。在一审中石金亮的证人证言反映了其作为上诉人的经办人是按当时清点的果树为准来签订与陈春秀的租赁合同。综上所述,本院认定,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租赁的果树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株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