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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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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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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doc 19页)内容简介

铁路运输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附则

 

铁路运输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由国家独资设立的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算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在年末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将成本与市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第六条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立“备用金”明细科目,对定额备用金进行动态核算。该明细科目借方登记新增或补充备用金定额;贷方登记收回或减少备用金定额。该明细科目应按备用金所属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企业应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年末,企业应编制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并按下列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一)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账龄在1年及以上,2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5%(含5%)以内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三)账龄在2年及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5%~10%(含1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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