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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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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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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doc 18页)内容简介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目录:
一、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四、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六、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八、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九、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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