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规定守则(doc 9页)
审计监察规定守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监察机构与职权
第三章 审计监察任务与范围
第四章 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五章 审计监察工作主要类别与注意事项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审计监察规定守则内容摘要: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室,直属董事长领导,由公司董事兼任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对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审计监察。
第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监察室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四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实物、财务、经济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五)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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