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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OC 39页)

所属分类:
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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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OC 39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纵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职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职员、电力调度、试验职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职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职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职员、实习职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职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职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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