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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强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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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管理,通知
有关加强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doc 6页)内容简介
有关加强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内容提要:
各分局(局)县局:
为加强全市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996]127号文件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全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设立或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其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报酬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对能按规定设立账簿,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按规定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未设立帐簿、不能按规定设立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国税[1996]127号文第六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在本市承包承租各项工程的建筑安装承包个人(包括挂靠别的单位的建筑安装队伍),对其取得的所得,按不低于实收工程价款的1.5%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承包人按7%的应税所得率汇算清缴其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地来宁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税规定
1、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在宁承接、承包建筑安装业务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应就地在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建筑安装单位,可按税法规定的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其征收方式的确认,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具体鉴定手续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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