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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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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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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企业股权,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管理,通知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doc 7页)内容简介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内容提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及其、《》及其、《》(国税发[2009]3号)和《》(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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