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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条例(doc 2页)

所属分类:
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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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行政许可,可统一
企业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条例(doc 2页)内容简介
企业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和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区政务中心设立“申报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本区范围内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三)特种车辆行驶道路、桥梁许可;
(四)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核准;
(六) 燃气社(自)供单位、瓶装气供应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
(七) 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
(八) 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
(九)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第三条 “窗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申请、告知、传递、送达等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作出处理。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报资料收齐后建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经“窗口”负责人审签后及时传送到本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审批结果及相关资料到达“窗口”后,应及时公示并通知申报者领取,不得积压、拖延;
(三)对收文资料和发文资料按规定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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