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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许可告知管理条例(doc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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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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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行政许可,管理条例
企业行政许可告知管理条例(doc 1页)内容简介
企业行政许可告知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服务、高效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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