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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管理条例(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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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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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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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管理条例(doc 2页)内容简介
企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步骤,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向本局提出如下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三)特种车辆行驶道路、桥梁许可;
(四)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核准;
(六) 燃气社(自)供单位、瓶装气供应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
(七) 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
(八) 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
(九)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行政相对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申报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帮助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应当当场或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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