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doc 2页)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doc 2页)内容简介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内容提要:
为支持、鼓励我市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
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150元提高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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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鼓励我市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
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150元提高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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