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doc 2页)
企业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doc 2页)内容简介
企业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内容提要: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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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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