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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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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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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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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制度(doc 3页)内容简介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是向所属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收取,用于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年度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根据当年技术开发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批。
对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开发费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各全资子公司上年销售收入占国家电力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一次下达到各全资子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收取的技术开发费要在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单设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的技术开发费实行按季预交、决算结算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上交国家电力公司的技术开发费,在每季度初15日内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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