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抚恤细则(doc 1页)
公司员工抚恤细则(doc 1页)内容简介
公司员工抚恤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金但以24个月为限。
第四条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第五条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四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金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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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金但以24个月为限。
第四条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第五条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四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金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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