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款回收管理制度(doc 3页)
公司货款回收管理制度(doc 3页)内容简介
公司货款回收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 “催收款”
未收回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三条 “准呆账”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 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四条 未收款的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 部核定。
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下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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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 “催收款”
未收回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三条 “准呆账”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 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四条 未收款的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 部核定。
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下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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