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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转移与送修处理制度(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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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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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资产转移,处理制度
固定资产转移与送修处理制度(doc 2页)内容简介
固定资产转移与送修处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杂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
第二条  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
第三条  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
第四条  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五条  固定资产因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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