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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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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3页)内容简介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提要:
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 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上款规定作出税务处理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原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帐,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上款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对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企 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应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帐面调整,并按帐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10年分期从年 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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