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惩管理制度(3)(doc 4页)
企业奖惩管理制度(3)(doc 4页)内容简介
企业奖惩管理制度(3)内容提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资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邦联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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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资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邦联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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