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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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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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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doc 5页)内容简介
甘肃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以委托持股形式实现自然人出资。为规范出资自然人及受托人相互之间的投资、委托关系,保障出资自然人对公司的投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出资是指具备资格的自然人以直接向公司投资或受让的方式获得公司股权,并按照《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该等股权委托给受托人持有,由受托人依据《委托持股协议》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自然人出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自愿重组,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组公司积极吸纳参与重组的员工出资入股;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要求以自愿持有规定数额的出资,作为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先决条件。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管理者具有所有权的出资,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在离任时方可办理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本人依据其与出资自然人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依法享有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出资人。
第五条 出资自然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的权利仅限于: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及办理设立登记。(其它属出资自然人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均属出资自然人所有,即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自然人其出资的有关经济利益不因委托持股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 出资自然人作为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受托人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出资自然人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出资自然人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事宜,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表决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为出资自然人,公司设立后的出资证明书直接签发给出资自然人并由出资自然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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