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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建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doc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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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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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基建工程,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审计管理制度
某基建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doc 1页)内容简介
某基建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特别是在新校区建设中的监督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办学资金效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教计(某)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和院字(某)62号《蚌埠医学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决(结)算审计委托时,由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代表学院,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自主决定选择由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院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监审处是代表学院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四条  监审处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担委托审计项目期间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和监审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2、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3、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4、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与施工单位会审期间,必须有监审处、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在场;
6、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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