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制度表格 >> 企业管理制度 >> 财务制度 >> 资料信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条例(doc 6页)

所属分类:
财务制度
文件大小:
34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金融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条例(doc 6页)内容简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处理处罚
第四章  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分支机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政策性接收、商业性收购的不良资产和财政部委托的损失类贷款的处置。
第四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资产公司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资产处置的变动资料:
(一)报送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
(二)备案资料。资产公司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处置结果资料。
(三)资产处置公告。
(四)专员办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分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
(一)日常监督:按月收集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现金回收等情况,进行台账登记管理;对资产公司报送的资产处置资料进行分析,并根据需要要求资产公司补充资料,或对资产公司相关经办人员进行问询和约谈;督促资产公司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在资产处置公告及处置公开场所公布专员办举报电话,专员办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和专员办的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资产公司对其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检查。
(三)调查研究:根据财政部对资产公司监管要求,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