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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条例(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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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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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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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条例(doc 3页)内容简介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含公路渡口过渡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某]29号)和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某]3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养路费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养路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四条 养路费的具体征收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实施的《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总的原则是:按现行的收支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收入全额上缴省金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省财政按规定核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和平衡预算。现行的养路费超收分成等管理办法不变。第六条养路费各级征收单位及省公路管理局要在国家银行开设收入待缴专户。各级征收单位对征收的养路费收入应严格管理,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额送存专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专户逐级上解到省公路局待缴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不得坐支、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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