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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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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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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doc 3页)内容简介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对于某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对于某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
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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