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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连锁超市广告管理制度(doc 2页)

所属分类:
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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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连锁超市,广告管理制度
大型连锁超市广告管理制度(doc 2页)内容简介
大型连锁超市广告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保证山姆士超市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店内外广告行为,加强山姆士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工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作适用于山姆士超市户外及店堂内的所有宣传性广告;
第三条 山姆士超市户外及店堂内的所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广告内容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第五条 山西山姆士超市所有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第六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
第七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九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含有企业管理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山姆士超市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第十二条 禁止代理烟草制品广告及企业管理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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