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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的调查准则(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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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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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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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的调查准则(doc 3页)内容简介
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的调查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顺畅、高效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七部委[2004]11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方法》(财政部[2004]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符合丹政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对投标人(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在资格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的资质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授权书、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业绩、获奖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合同、财务审计报告、公证文书、银行保函等各种证明材料,以及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恶意投诉,是指投标入(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的:
(一)不符合相关部门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纠缠投诉的;
(二)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纠缠投诉的;
(三)与招标采购项目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纠缠投诉的:
(四)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进行投诉的;
(五)投诉查无实据,被告知后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
(六)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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