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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doc 3页)

所属分类:
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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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某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doc 3页)内容简介
某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
(一)在建>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树围、布幅招牌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散发的广告;
(四)利用车辆(队)、人员进行招视广告;
(五)张贴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
(六)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和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批;市、县(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各级规划、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文字应当规范。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公安、土地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取得相应的证照。
第九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发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条  在城区繁华地段、火车站、较大汽车站、广场、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设施,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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