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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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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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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制度(doc 9页)内容简介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速乡村城镇化进程,促进集约用地,加强保护耕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制镇、村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建筑及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土地置换应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护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置换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又要做到集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置换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按本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以下称土地置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耕地置换,新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少于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新复垦的耕地质量应与占用耕地的地力等级相当。
跨市、县(区)实施土地置换的,必须先整理后置换;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可以边整理边置换。
土地置换单位应组织将新占用的耕地的表层土壤剥离,用于改良复垦的耕地。
第六条土地置换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
土地置换涉及已批准实施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修改规划后,再批准土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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