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防条例(doc 16)
珠海市消防条例(doc 16)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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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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