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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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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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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doc 20页)内容简介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内容提要:
高炉喷煤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a) 规模和布局,应满足其服务的高炉或高炉群的要求。
b) 能将原煤加工成煤粉,并能按设计的流量。在稀相或浓相条件下连续将煤粉输送至煤粉仓、喷吹罐、高炉。
c) 能长期连续正常运转,并使意外的紧急停车减少到最低限度。
d) 配有满足安全要求的监测手段、控制设备和装置,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和重复地安全启动或停车。
设计、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下列危险因索
a) 原煤仓内原煤自燃,向磨煤机输入已燃原煤
b) 原煤给料不畅或中断,导致系统内温度骤升
c) 系统发生煤粉自燃
4.4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负责人应对系统的功能和防火防爆措施及其配置负技术责任。
4.5 高炉喷煤系统的施工负责人应按设计组织施工,对末经设汁单位同意所做的施工变更的后果负责。
4.6 炼铁厂厂长应对操作者的防火防爆技术的培训及建立、健全防火防爆责任制负责。
4.7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审批,批准人对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安全负审批责任。
4.8 设计单位须取得冶金部颁发的高炉喷吹烟煤系统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4.9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生产操作三方应遵守本规程进行有关防火防爆方面的协调。
4.10 高炉喷煤系统的所有操作人员应实行生产操作和防火防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过失记录的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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