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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塑件通用检验规范(pdf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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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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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塑件通用检验规范(pdf 1页)内容简介
注塑件通用检验规范内容提要:
一、 检验依据
⑴《进料检验规范》-DH QS 018;⑵图纸;⑶检验样板;⑷《原材料技术规格书》。
二、 抽样方案按 GB2828-2003,一般检查水平Ⅱ级进行抽样检验。
三、 质量合格水平按AQL 值:严重缺陷(CRI)AC=0,RE=1,重缺陷(MAJ)=0.65,轻缺陷(MIN)=1.0。
四、 检测仪器、工具及检测条件
4.1 检测仪器、工具游标卡尺、色差计、厚薄规、点规投影片、3M600 胶带、漆膜划格仪、硬度测试仪、医用纯酒精(乙醇95%)、耐磨仪、扭力计等。
4.2 检测条件
1) 照度要求:要求在自然光或照度为400~500Lux 的近似自然光下检验,如在40W 日光灯或60W 普通灯泡下。光源位于被检查表面正上方45°范围内,距被测物表面约500~550mm。
2) 检验员要求:要求检验员作业时位于被检查设备的正面,视线与被检查表面呈45°~90°角进行检验。检验员须具有正常色感,视力或矫正视力应不低于1.0,检验时不能使用放大镜。
5.2 判定总则
1) 可接收的等级面缺陷不能影响产品的装配和功能,否则仍判不合格。
2) 有封样或图纸上有特殊要求的零部件,其对应的缺陷优先按其限度样板或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判断。
3) 对某一缺陷判定有歧异,或者出现本规范中未定义的缺陷时,由IQC 工程师进行仲裁判定并签订限度样品。
4) 对同时存在轻缺陷和重缺陷的物料,判断时取重缺陷的AQL 值。
5) 同一表面缺陷不能聚集过多,实际缺陷数量不能超过缺陷允收表规定的缺陷数 N 。
6) 同一表面同一区域缺陷不能聚集过大,即以规定缺陷间距为半径的圆周内,实际测量结果不能大于缺陷允收表的要求。对于可累积计算的缺陷如长度L 和面积S 等,记录累积值(L=L1+L2+…Ln,S=S1+S2+…Sn)与缺陷允收表比较。对无法累积计算的缺陷如高度H,宽度W,直径D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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