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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规定(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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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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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规定(doc 8页)内容简介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内容提要:
(一) 辞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总经办调查属实后,准予辞职
(1)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2)员工因参军、升学等(须提供学校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3)员工因疾病、身体方面的原因(须附镇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相关资料),并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健康而提出的辞职;
(4)其他特殊原因经总经办调查复核如实的辞职申请。
2、离职提前申请时间:
一般公司职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含)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半月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试用期职员离职申请应十五天前提出;因工作能力问题,公司劝退的职员除外。
(1)辞职人员在辞职离岗前应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并不予以结算工资。
(2)除公司劝退或其本人有特殊情况,无正当理由即辞即走者,工资不予结算。
(3)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个人辞职申请得到批准且手续办理完整后,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二)辞退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辞退: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表现欠佳,经教育无效者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调换岗位仍无法适应者;
(3)数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
(4)不服从管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者;
(5)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
2、程序规定
(1)辞退人员由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办提出辞退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
(2)所有被公司辞退人员,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者,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3)因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的,公司除按规定结算工资外还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多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三)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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