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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规定(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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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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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管理规定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doc 2页)内容简介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内容简介:
1、 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往来发票、专用收据、内部收据。
2、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对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1)、集团公司财务对成员企业进行指导与检查监督。
(2)、各企业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使用。
3、企业根据业务特点需要印制发票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了申请,提交拟订的发票格式及相关材料,经主管乘积机关审拟,选择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1、 发票的领购
(1)、企业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了领购申请,主时印制或购买发票。
(2)、企业异地区经营时,应凭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3)、发票经营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5、发票的保管 
(1)、发票经管人员设专门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检查相符性,确保帐票相符。
(2)、发票印制或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毛续。
(3)、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4)、保管的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主管和企业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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